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律師李念國表示無法接受此判決,將上訴三審。李念國指出,此意外並非在頂呱呱炸雞忠孝店內當場發生,而是少女離開後發生的意外,並無證據可證明是員工過失造成的;他認為,「此判決不無法官同情原告的成分在內」。
此案發生於九十六年三月間,陳姓少女當時僅十一歲,少女指控許姓員工未蓋好杯蓋,也未在杯子加註高溫警語,有明顯過失,蔡姓母女因此訴請頂呱呱負責人史洪法、張許美和許姓員工應連帶賠償少女二三九萬元,蔡婦則求償十萬元。
一審認為,蔡姓母女未舉證許姓員工有何過失,加上許辯稱當時告知少女要小心拿好餐飲,判蔡婦和少女敗訴。
但高等法院認為,頂呱呱的作業手冊規定,為安全起見,杯蓋和杯子應密合,尤其是杯蓋處應以膠帶採「十字型」黏貼固定,認定許姓員工未黏貼妥當,頂呱呱也未在杯子加註高溫警語,有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