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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虐待動物 立委:提高刑責

立報/本報訊 2013.07.02 00:00
【記者郭琇真台北報導】透過法令規範,加強飼主責任是動保團體近年疾呼的主張。立委王育敏2日邀集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及流浪動物之家基金會等多個動保團體和主管機關召開記者會,期盼透過修改法令,提高罰金與刑責,提升飼主對寵物的飼養責任。此外,王育敏將提案修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除公寓大廈管委會可依規約禁養寵物一事。

「平均每4.9戶就有1戶養寵物!」王育敏指出,據農委會統計,目前全台家貓、家犬高達154萬隻,等於每4.9戶就有1戶飼養寵物,養寵物人口如此龐大,虐待動物事件層出不窮;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進一步表示,主管機關遇到此類情事,多開立勸導單,要求飼主限期改善,實質效力並不高。

▲動物遭虐事件層出不窮,立委王育敏(右1)表示,將提案修法,加強飼主責任,維護動物權益。(圖文/楊子磊)

施虐者多為長期行為

流浪動物之家基金會救援小組高政諭說,虐待動物者多是長期的行為,前2週,台北市大同區就有1隻哈士奇,因飼主長期不當飼養造成死亡,該戶飼養哈士奇近7、8年,不管刮風下雨,哈士奇都被拴在門外,飲水有一餐沒一餐,至於哈士奇的大小便,飼主則是直接拉一條水管至1樓地面。他感嘆,從源頭教育做起是最根本的方法,不過這類生命教育的觀念傳輸給40歲以上的老一輩飼主聽,大多無法接受。

依據目前台灣《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故意虐待動物,導致動物肢體殘缺或器官功能喪失者,可處1萬5千到7萬5千元罰鍰,5年內再犯才可能面臨刑責。

對此,王育敏主張,應參照歐美或日韓等國規定,提高刑責與罰鍰,修改《動保法》第25條,初犯者便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元以下罰金;5年再犯者,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元以下罰金,產生嚇阻效果,提高飼主責任。

農委會動保科科長林宗毅回應表示,自97年至101年6月止,虐待動物者共有26例移送法辦,實際遭到裁罰則有17例;其實深究虐待動物問題到最後,會發現是人為不當飼養造成,若提高罰金與刑責是社會大眾多可接受的,可朝修法邁進。

社區禁寵物 牴觸動保法

王育敏指出,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管委會得以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寵物,如此歧視條款,侵犯寵物居住權,嚴重牴觸《動物保護法》。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副組長黃仁鋼表示,該法立法之初是基於社區自治原則訂定,目前相關修法草案已於6月17日經行政院核可,送至立法院。

台北市動保處處長嚴一峯表示,目前社會對動物的態度多停留在禁絕的觀念,近年來,台北市積極推動飼主教育,與動物和諧共生,現在台北市1公頃以下的公園可開放遛狗,未來將於市內規劃「off leach」專區,讓狗狗在空間內自由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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