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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情侶縱火 男遭求最嚴刑

中央社/ 2013.07.02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2日電)黃姓少女與呂姓男友放火燒家人案,新北地檢署今天起訴呂姓男子,並向法院求處最嚴厲之刑。

刑法規定,放火燒毀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家住新北市中和的黃姓少女因不滿父親管教太嚴,今年6月9日與已成年的呂姓男子在女方住處潑汽油縱火,少女父親以為女兒在火場,衝入火場救人嗆傷住院;小情侶南下躲藏兩天後投案。少女已被少年法院收容。

根據檢方今天公布的起訴書,出自單親家庭的黃姓少女,從小未曾與母親謀面,由父親身兼母職,但黃父傳統教養方式,導致父女間溝通不良,引起女兒不滿。

黃父6月8日晚間,告知女兒要開家庭會議,過程中不斷催促呂男和女兒要專心找工作、不要每天早出晚歸等語叨念兩人。小情侶憤而犯案。

呂男在檢方應訊時對於犯下縱火案感到後悔,並說黃父對他很好,因為深愛女友,想討她歡心,才會與女友共謀犯案。但檢方認為,雖然呂男坦承犯行,卻僅因細故與黃女合謀殺害黃父,嚴重違背道德人倫,建請法院判處最嚴厲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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