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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美: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最近期財報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7.02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19款1.事實發生日:102/07/02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鹽城晶美應用材料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之聯屬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4200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90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9000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因聯屬公司營運資金需求,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由本公司擔任保證人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391466(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3735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鹽城晶美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約到期(2)日期:鹽城晶美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約到期日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84000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9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67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0.72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表相關新台幣兌換人民幣係依歷史匯率換算;新台幣兌換美金係依2013.7.2之平均匯率30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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