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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老人立法 陸今判首例

中央社/ 2013.07.01 00:00
(中央社台北1日電)中國大陸新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今天上路,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常回家看看」。江蘇無錫北塘區法院上午並做出首例判決,被告需至少每2個月回家問候老人家一次。

這項法律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權利。

中新網報導,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今天上午開庭審理一起贍養案件,判處馬姓及朱姓被告除需承擔儲姓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外,至少每2個月須到老人住處看望問候1次。這是大陸實施上述法令後的首例判決。

高齡77歲的儲姓老太太曾與兒女簽有協定,寫明由馬姓、朱姓女兒及女婿負責養老,但多年後儲老太太與女兒產生摩擦並賭氣到兒子家住,而女兒和女婿也未前往看望,儲老太太因而怒告法庭。

北塘法院今天除判決女兒、女婿需至少每2個月探望儲老太太外,也規定他們在端午節、重陽節、中秋節、國慶節、元旦節這些節日中,至少安排2個節日探視老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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