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上路 地方執法頭痛

中央社/
13 年前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1日電)「溫泉法」緩衝期今天到期,沒有標章或水權都違法,但現今宜蘭只有幾家業者合格,部分配套法令也不周全,傷透縣府腦筋。

溫泉法於民國92年7月2日公布,94年7月1日施行,但施行緩衝期到今天為止,之後若沒有取得水權、經營開發許可或溫泉標章,都必須依法開罰。

宜蘭縣政府說,縣內主要溫泉區幾乎都在礁溪,經過輔導上百家業者之後,至今取得水權者只有幾家;另外,縣內也只有9家飯店取得溫泉標章。

縣府表示,早已經過輔導程序,只要溫泉業者裝設水錶,並繳納溫泉取用費,就讓業者取得水權,方便日後順利取得標章,但至今多數業者還是沒有動作。

面對緩衝期到期,縣府工務處水利科與工商旅遊處可分別依水權與溫泉標章不合格部分,對業者開罰,相關單位今天面對記者詢問時都傷透腦筋。

水利科表示,縣府已初步制訂「宜蘭縣溫泉水井查察及處置作業原則」,未來將依時間點與使用目的兩大方向,執行溫泉法相關罰則。在時間點上,若溫泉水井是在溫泉法公布之後開挖,將優先取締;在使用目的上,將依溫泉業者營利使用目的、以溫泉區名義的住宅區、一般集合式住宅與一般民宅共四大優先順序,開始取締。

配合溫泉法,政府之後提出「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並開始收費,但由於礁溪地區在使用溫泉水時,不是只有飯店業者,還有一般住家民生使用,或農家用於當地蔬菜灌溉使用,但這項收費辦法並沒有針對不同使用者區別收費,這也是溫泉法引發的爭議,有待相關部門修改。

宜蘭縣溫泉產業發展協會理事長杜國生說,溫泉法當初制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但表面看來只是針對飯店業者管理,對於更多的民生使用者卻沒有明確規範。

根據溫泉法,現在的相關罰則幾乎都由地方政府執行,但若要即日起嚴格實施,恐怕9成以上的礁溪溫泉業者都要面臨關門歇業或罰鍰,這無異在考驗宜蘭縣政府的執法作為,之後可能影響的旅遊商機也讓縣府頭痛。

溫泉取之於大自然,過去一般溫泉區相關人士總是認為免費使用,理所當然;但面對溫泉法上路之後,如何更周全的考慮到公平正義原則是相關行政與立法單位還需要進一步去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