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一O一年度盈餘分派案及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業經102年6月13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訂定除息基準日為102年7月23日在案。二、依分派權利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份,每股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0.30000000元(即每壹股盈餘分配0.25元,每壹股資本公積發放0.05元),現金配發總額35,490,972元。三、發放日期:102年8月14日。四、股利發放:本公司將代扣除匯費後,撥入貴股東已提供金融機構之本人匯款帳戶;未提供本人帳戶,將依貴股東原留存之通訊地址,代扣除支票處理費後以掛號郵寄支票。五、除將分函通知外,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