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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思達: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為應公司資金需求,擬於適當時機辦理有價證券私募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7.01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7/01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6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含內部人、關係人、關係企業、關係企業之經理人及可能參與應募之其他財務投資人等。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2千萬股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面額2億元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有助於本公司長期經營之投資人為限。本次私募價格之 訂定,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a、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 及市場狀況決定之。私募價格之定價乃依主管機關公布之法令定之,同時考量證券 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普通股市價而 定,應屬合理。(3)若日後受市場因素影響,致訂定之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時,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 定價依據辦理且已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合理,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 產生影響,未來將視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減資、盈餘、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或其 他法定方式處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資本性支出、海內外轉投資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考量目前資本市場狀況及為掌握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及可行性等因素,以便於最短期限內取得所需之資金,故擬透過私募方式辦理增資。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11.參考價格:不適用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依證券交易法第43-8條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上市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經董事會通過後提請民國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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