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台灣青啤公司在民國97年9月間以「青啤」商標向智慧財產局註冊遭駁,提起行政訴訟後,智慧財產法院撤銷訴願決定及處分,判智慧財產局另為處分。
智慧財產局認為,「青啤」以台灣方言發音是「生啤酒」之意,業界又慣於對未經發酵的啤酒以「生啤酒」稱呼,藉此與經發酵的啤酒區分,因此民眾會誤認「青啤」是生啤酒。
但台灣青啤公司主張,「青啤」2字並無特殊意義,且他們有數件商品及服務也以「青啤」註冊並獲准註冊至今,消費者不會誤認。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台灣青啤公司單純以「青啤」2字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非啤酒類及酒精濃度較高的酒類商品,有使消費者誤認為「生啤酒」之虞,判決台灣青啤公司不准註冊,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