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濫叩救護車 必須付費1700元

NOWnews/
13 年前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新制上路!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每年出勤達13萬趟次,其中非緊急個案高達近兩成,為免資源遭濫用,從7月1日起,濫用救護車必須付費1700元。

高雄市府4月1日公告「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為規範消防救護車使用收費,以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保障傷病患權益,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高雄市府說,本辦法所稱消防救護車,指主管機關所屬救護車。本辦法所稱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救護。

辦法指出,消防救護車將緊急救護傷病患運送至就近適當急救責任醫院或醫療機構,免收費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收取費用新臺幣1700元:一、指定送往就近適當之急救責任醫院或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機構。但救護大量傷病或心肺功能停止之患者時,不接受指定。二、傷病患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

三、傷病患經救護人員評估為非緊急狀況並經急診檢傷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依規定收取費用時,應開立繳款書交付傷病患或其家屬收執,並載明應於收受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