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表示,林婦民國101年3月因右腳第4腳趾發炎感染成蜂窩性組織炎就診,進行腳趾壞死皮肉清除手術,術後林婦卻發現醫師未經她同意,擅自將最前端的約1.5公分1節趾骨截除。
林婦以藍姓醫師事前並未向她說明手術內容或徵求她的同意,將趾骨截除,造成腳趾變形,行走時受力不均而疼痛,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高雄地院開庭審理時,醫院和藍姓醫師都主張,手術同意書所載手術名稱為「清創」,是指將受傷壞死的肌肉、皮瓣、骨頭切除、清洗,包含截肢在內廣義醫療行為,未違反醫療常規和有過失。
承審法官認為,藍姓醫師未徵得病患同意擅自予以截趾,確有過失,應賠償林婦精神慰撫金3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