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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使用但非公眾通行道路,不能減免地價稅

大成報/吳富正 2013.07.01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自 99年5月7日修正後,私有土地需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用地才有免徵地價稅的優惠。換言之,土地即使是無償供公共使用,例如供社區活動中心、公園、綠地等使用,也沒有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可取得政府機關之證明文件後,於當年9/22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或請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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