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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子女需常看望老人

中央社/ 2013.07.01 00:00
(中央社台北1日電)中國大陸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今天起實施,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這項法律也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權利。

中新網的報導說,這被解讀為不常看望老人將屬違法。

這個法律還指出,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政府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同時,贍養人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

政府還要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老年人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社會福利。

此外,由大陸民政部制定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也從今天起實施。明定養老機構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情節嚴重者處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所稱老年人,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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