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30歲曾男100年在網路聊天室認識19歲鄭女,互約見面數次,曾男向鄭女表示,與前妻離婚無處居住,希望借住她的租屋處,進而以同居男女身分交往。
曾男要求與鄭女發生性關係遭拒,但他仍撫摸鄭女身體,鄭女多次以手推開,曾男仍強行性交得逞。
法官審理發現,案發後曾男與鄭女仍持續同居、交往至101年2月才分手;且鄭女於101年5月才提告性侵,因離案發時間已久,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證明鄭女因本案受到重大侵害,曾男也於審理時坦承犯行,願以10萬元和解,鄭女則尚未同意。法官認為曾男已具悔意,判刑後給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