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不服北院裁定,昨下午立即向高院提起抗告,檢方認為現在查無王有幾本護照,一旦如林克穎一樣跑到國外,法官要負起責任。高院於深夜駁回抗告,指目前除告訴人指控王男外,尚需相關被害人指證他涉案,因此駁回抗告案,不得再抗告,即王獲交保確定。
昨開庭時,王凱傑的律師說,案發兩週以來,王凱傑先交保、又收押,情緒起伏相當大,在看守所期間情緒沮喪,他無錢也無意逃亡;外界以林克穎出逃為由來要求收押王,但兩案「完全是兩碼事,不能把每個外國人都當作林克穎!」律師主動提出王願意定期到警局報到,獲法官允准。
北院認為,王凱傑涉性侵或猥褻第一位報案的A女,但第二位自稱遭他性侵的16歲少女,報案說詞前後不一且違反常情,雙方是否真發生性關係和有沒有違反她意願,都有疑義。因此難以僅憑一件性侵案涉重嫌,就認定王有反覆實施性侵之虞。
北院又指,檢方未提出王將會勾串證人的事證;已查扣他手機、電腦,足以調查釐清案情,沒有「非予羈押難以追訴」的情形;且王已配合調查,不曾傳喚未到,難以認定有逃亡之虞,於是裁定交保候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