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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兩公約批准書 聯國不承認

自由時報/ 2013.06.28 00:00
兩公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1966年12月16日通過,1976年生效。

我國立法院在2009年3月31日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並在2009年6月8日將兩公約批准書送至聯合國存放,但聯合國以我方非會員國為由退回。

因此不少學者認為,由於聯合國退回台灣的兩公約批准書,因此兩公約對台灣的效力是有問題的;但也有學者認為,既然兩公約已獲立法院通過,已成為台灣的國內法,就算未獲聯合國承認,在台灣內部一樣有效。

兩公約與死刑和加害人有關的條文,主要規定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款,條文指出:「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記者項程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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