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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法 師行為不檢可禁教四年

自由時報/ 2013.06.28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陳怡靜/綜合報導〕依教師法規定,只要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就有可能終身禁教。相關條文在去年七月遭大法官釋字第七○二號裁定違憲,同條的「禁止狼師條款」,則無違憲問題。立法院臨時會院會昨三讀通過「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將相關文字改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除違法且情節重大者外,最多禁教四年。

取消其終身禁教條款

修正案除將現行條文的「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改為較明確的「行為違反相關法令」外,並取消其終身禁教條款。明訂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審議該師是否「體罰或霸凌學生致其身心嚴重侵害」、「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若純為「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律」,除非是情節重大,否則只能審酌案件情節,議決其一年到四年不得任教。自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滿四年起,可再被回聘教職。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理事長吳忠泰昨釐清指出,禁教滿四年後,可望再度擁有教師資格,但並非即可回任原職務,仍需視禁教期滿後,是否有學校釋出職缺,且該教師是否能順利甄試上教師職缺,才有機會重新執教鞭。

吳忠泰表示,過去的法條會讓人「永無超生之路」,但對教師的懲處也應有比例原則,例如婚外情若未影響教師專業教學表現,卻因行為不檢而永遠不能擔任教師,「如此的標準就太嚴苛」。

行為不檢定義要清楚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昨表示,大法官釋憲應尊重,但希望教育部有明確的配套措施,他舉例,若與未滿十八歲的學生發生師生戀,一到四年的禁教期就太輕了。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則坦言,目前最大問題不在於不適任教師是否能回聘,而是許多不適任教師根本未被解聘,「過去曾有打孩子耳光、把小孩綁在桌腳等不同情節的老師,最後僅以教學不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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