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企業:本公司遭陳萬柱聲請強制執行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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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陳萬柱、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法院名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3)案號:102年度司執字第60196號。2.事實發生日:102/06/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客戶陳萬柱主張泰山公司所售飼料含嘔吐毒素,故而起訴求償。4.處理過程:(1)二審判決(內容:泰山公司須給付陳萬柱新台幣5,451,200元本息,案號:民國100年度重上字第71號)後,經三審裁定駁回泰山公司上訴確定(案號:民國102年度台上字第793號)。(2)強制執行:以台中地院民執處之執行指令,扣押泰山公司於「中華票券台中分公司、國際票券台中分公司、台中商銀國外部、以及台中商銀神岡分行」之存款。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5,451,200元本息(利息自民國99.9.28起算,至完全清償日止)。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1)針對上述二審判決,泰山公司已於本年6月3日遞狀聲請再審(案號:民國102年度再字第13號)。(2)針對上述強制執行,泰山公司已於本年6月26日遞狀聲請停止執行。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