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經102年6月13日召開之102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101年度可分配盈餘中之新台幣104,030,210元配發現金股利,按除息基準日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1.2元。二、依本公司102年6月2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訂定102年7月21日為現金股利分派基準日。三、停止股票過戶日期:茲定民國102年7月21日為配息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102年7月17日至102年7月21日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民國102年7月16日下午四時三十分以前逕洽或掛號郵寄(以最後過戶日民國102年7月16日郵戳為憑)至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電話:02-23268818),俾可享有配息權利。四、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將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五、現金股利之發放:本次現金股利於102年8月9日發放,屆時將不再另行通知,現金股利撥付至各股東銀行帳戶(匯款手續費每筆10元,由各股東可分派之現金股利中扣除);未留存銀行帳號於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者及留存不同意採行銀行匯撥申請書者,本公司將依登載於股東名簿之通訊地址於匯撥日以單掛號寄發「抬頭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掛號郵寄費用每筆24元,由各股東可分派之股金股利中扣除)。六、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