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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修正 放寬取名及改名限制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3.06.26 00:00
新頭殼newtalk 2013.06.26 謝莉慧/台北報導

內政部今(26)日在部務會報中通過「姓名條例」修正草案,放寬少數民族、外國人以及被認領者申請改名等相關規定。

內政部表示,為維護各民族的文化傳承,這次「姓名條例」修正將各少數民族的姓名登記,均得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另外,為了尊重多元文化,並兼顧我國民情,除了放寬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的規定外,並明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方式為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可以只登記名字,以外文音譯或中文原名取代,並應使用教育部所編訂的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的文字,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內政部指出,這次還一併修正放寬因為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的規定。

此外,這次修正明定本人姓名變更時,其配偶及子女應申請配偶、父或母姓名變更登記,以利戶籍資料的正確性。另為配合刑法的修正,這次也將易服社會勞動者排除於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的限制。

內政部強調,這次姓名條例的修正,是為了因應民眾的實務需求,周延戶籍作業,並確保民眾權益,全案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送請行政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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