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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新法罰則更重,喝酒不開車

大成報/吳富正 2013.06.26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酒駕新法上路罰則加重,凡呼氣達每公升0.15毫克,即開罰1萬5千元至9萬元;達每公升0.25毫克,即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酒駕肇事致人死亡或重傷者,也加重刑度。內政部警政署為配合修法,實施酒駕取締大執法。屏東監理站表示,酒駕肇事重大傷亡事故頻傳,不僅震驚社會,更造成無數家庭破碎,為呼應社會對開車上路零酒精的期待與共識,政府已完成降低酒駕取締標準與加重罰則修法,交通部亦同步修正公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條文」,降低酒駕標準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不得駕車,於6月13日同步施行,以提高警惕效果。

 屏東監理站籲請汽、機車駕駛人重視法令,勿以身試法,勿存僥倖心態,飲酒後請勿開車上路,如有必要可「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服務,以確保自己與他人的安全,降低酒駕事故發生率。請每位駕駛人朋友珍惜生命,共同維護交通安全,讓自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的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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