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聯合新聞通訊社」報導,法院判決,中國東旭集團今後10年不得使用或向第3方提供原告開發的液晶玻璃基板(LCD)製造技術相關的部分機密,並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各20億韓元(約合174萬美元)的賠償金。
判決書中指出,原告業體在26年來投資8300億韓元(約合7億2174萬美元)研發出LCD基板製造技術中的一部份,洩漏到被告業體已被證實,由於原告業體在年銷售額達15兆韓元(約合130億4348萬美元)的LCD基板世界市場的占有率超過50%以上,法院認定洩漏技術對原告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南韓「聯合新聞通訊社」報導,法院判決,中國東旭集團今後10年不得使用或向第3方提供原告開發的液晶玻璃基板(LCD)製造技術相關的部分機密,並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各20億韓元(約合174萬美元)的賠償金。
判決書中指出,原告業體在26年來投資8300億韓元(約合7億2174萬美元)研發出LCD基板製造技術中的一部份,洩漏到被告業體已被證實,由於原告業體在年銷售額達15兆韓元(約合130億4348萬美元)的LCD基板世界市場的占有率超過50%以上,法院認定洩漏技術對原告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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