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宣明智在民國97年間將他的6600萬股聯電股票交付信託,以子女2人為信託孳息受益人。國稅局核定這些信託股票的利息逾新台幣7000萬元,宣明智後來繳付逾700萬元贈與稅,但國稅局認定贈與稅應該是逾2700萬元,要求宣明智補繳1953萬元的贈與稅。
宣明智不服國稅局的認定而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國稅局的計算方式無誤,判決宣明智敗訴。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宣明智在民國97年間將他的6600萬股聯電股票交付信託,以子女2人為信託孳息受益人。國稅局核定這些信託股票的利息逾新台幣7000萬元,宣明智後來繳付逾700萬元贈與稅,但國稅局認定贈與稅應該是逾2700萬元,要求宣明智補繳1953萬元的贈與稅。
宣明智不服國稅局的認定而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國稅局的計算方式無誤,判決宣明智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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