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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通:股東常會許可本公司董事從事競業行為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25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2/06/25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葉茂林董事聯合光纖通信(股)公司代表人:徐肇佑董事:林藎誠董事:范振群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董事之行為,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同意解除及其擔任代表人之競業禁止限制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葉茂林范振群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葉茂林 天津祿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葉茂林 重慶燦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范振群 天津祿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天津祿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天津新技技術產業園區白堤路240號6樓重慶燦通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重慶市石橋舖科園一路200號渝高廣場C座10-5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天津祿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數據通信設備、電腦、網路系統、電腦軟、硬體的開發、生產、銷售及相關的技術咨詢服務重慶燦通科技有限公司 研發、設計、生產、加工數據通信設備、(除衛星通訊設備)電腦網路系統設備、網路測試儀器設備、電腦及外部設備、辦公自動化設備及上述產品相關服務軟硬體,銷售本公司所生產的產品並提供相關的售後服務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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