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宜蘭一名吳姓男子因愛戀女方,在去年10月2日上午10時多,發現屋內僅有兩人,便將女方推向貨架,以手抓住女方肩膀並告白,隨即欲親吻女方,但被女方閃避,而親到女方左耳,女方當場拒絕並拜託吳男不要這樣,但吳男仍以手摸胸並以手指性侵得逞。女方後來脫身,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期間,吳男否認有親吻或摸女方,更沒有以手指性侵,只是有把頭靠近女方的左耳說話而已。女方則指控被吳男抱著,要強行親嘴,被她閃掉,變成一直親她左耳,時親時停,後來因為吳男要拿東西給她看,她要求吳男去拿,再趁機逃走。
法官審酌,女方左耳上採集到的唾液DNA與吳男相符,且監視器錄影畫面拍到女方匆忙逃出屋外,認定吳男辯稱只是跟女方說話一事,不可採信。
法官認定,吳男犯行造成女方身心受到損害,並考量吳男素行、犯後態度等,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