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初次上市、上櫃股票)部分,維持出售10張以上核實課徵不變。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民國104年後售出股票金額超過10億元大戶,採設算課稅為主、核實課稅為輔;選設算所得為差額課稅,超過10億元部分,依千分之5計算,課徵稅率20%證所稅;選核實課稅可盈虧互抵,稅率15%。修法後,實施時效回溯到今年1月1日。
IPO(初次上市、上櫃股票)部分,維持出售10張以上核實課徵不變。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民國104年後售出股票金額超過10億元大戶,採設算課稅為主、核實課稅為輔;選設算所得為差額課稅,超過10億元部分,依千分之5計算,課徵稅率20%證所稅;選核實課稅可盈虧互抵,稅率15%。修法後,實施時效回溯到今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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