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控,朱婉清自八十六年六月初至八十九年六月底任職央廣董事長。八十七年初,電台組織改造後,承接一筆「遷建購機準備金」共一六六二萬餘元,款項屬公款性質。檢方指控,朱婉清八十八年六月間擅自挪用這筆公款,以中央電台名義存在其他銀行,由秘書室直接管理動用。
當年攜子棄保潛逃美國
檢方追查,朱婉清動用的款項中,有近千萬元屬於公務支出,並不觸法,但認定她侵占一百三十九萬元;離譜的是,有三萬多元被她拿來支付私人的國民黨國家發展研究班會費、高中校友會費及宗親會費等,另繳兩百元的駕照費、一千八百元的交通違規罰鍰;剩下的一百三十五萬多元,被用來裝私宅冷氣、盆栽造景及維修水電地板等。
檢方八十九年發動偵查,朱婉清否認犯行,辯稱絕大多數花費與公務有關,檢方諭令五十萬元交保,她卻連夜攜子棄保潛逃赴美,檢方依業務侵占罪起訴求刑一年兩月;北院開庭時,她透過律師以簽證、孩子赴美求學等藉口請假,法院九十年四月底發布通緝至今。
全案未定讞仍可上訴
北院認定,朱婉清最後犯罪時間為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業務侵占罪屬於五年以下輕罪,依舊法規定,追訴權時效為十二年半,再加計檢方偵辦、起訴到法院發布通緝的作業時間,追訴權只到今年五月四日,因此判決免訴。
朱婉清躲過追訴期,但全案尚未定讞,北檢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重新計算追訴期及判決理由,再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