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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品生: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且達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24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06/24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香港誠品生活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577368(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858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58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50306(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57485.計息方式:依約定利率6.還款之:(1)條件:貸款期限1年,借款人得隨時還款(2)日期:貸款期限1年,借款人得隨時還款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58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94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其他10.其他應敘明事項:(1)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為公司自有資金(2)貸款金額為HK22,000仟元(約新臺幣85,800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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