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障礙的賴姓男子在民國88年間被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由當時70歲的父親擔任監護人。賴姓男子原娶了印尼籍配偶,並產下一女,但印尼籍媳婦指控不堪公公騷擾,91年3月賴男與印尼籍太太離婚。
台中地院的判決書中指出,賴男91年7月又與大陸籍的陳姓女子結婚,但婚後陳女與公公通姦產下一子。由於陳女的婆婆曾提出通姦告訴,台中地院審理時當庭強制採驗公媳的DNA比對,證實二人亂倫產子,各判刑3月,均易科罰金。
97年2月賴男去世後,同年8月陳女以照顧兒子為由,申請定居許可及初設戶籍登記,但10月份就因通姦判刑撤銷戶籍。
判決書指出,賴姓男子的親生女兒向台中地院確認陳女繼承權不存在,由於陳女未具台灣籍身分,在賴男死亡後,未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在繼承起3年內以書面向所在地的法院取得繼續遺產權利,台中地院一審判決賴男的女兒勝訴,全案還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