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2/06/242.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於本市后里區后里段371地號等2筆補辦建築執照乙案,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擅自建造,補辦理建築執照部分,依同法第86條及「台中市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183,945元。3.處理過程:行政罰鍰4.預計可能損失:新臺幣1,183,945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補辦建築執照部分,已進行中。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