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北市某鋼鐵公司任職的陳姓男子,96年10月間向「國泰世紀產險」投保1年期團體保險,意外死亡可獲賠200萬元。陳男97年5月間工作中,自3樓鋼骨架上重摔地上,送醫住院39天去世。
一審保險公司勝訴
陳男和同居女子生下的13歲胡姓少女打親子訴訟,99年5月勝訴,確認胡姓少女是陳男女兒,胡女訴請保險理賠;國泰世紀產險以馬偕醫院死亡證明書上的死因是「腦溢血」,與意外事故無關,拒絕理賠。
胡姓少女打官司求償,台北地院認為,胡未舉證陳男是因外傷導致腦溢血死亡,去年7月判她敗訴。
法院︰意外傷害舉證困難
胡上訴,高等法院認為,意外傷害事故因有「證據遙遠」或「舉證困難」的問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減輕家屬的舉證責任,即只要事故已發生,事件本身是偶然、外來事故無法預見,應認定已盡舉證責任。
合議庭指出,經函詢馬偕醫院,證稱陳男急診入院後,有多處外傷,診斷出腦部有深部腦溢血,住院隔天意識變差,陳的腦幹視丘出血,無法排除是外力造成的,依此認定陳男傷後死亡的事故明確,且受傷與有腦溢血的時間緊接,有因果關係,改判國泰世紀產險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