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居住在新北巿某社區的許姓男子在3樓大門前方及兩側擺放多項雜物「妨礙出入」,遭新北巿政府工務局在去年5月2日及8月7日派員勘查後,連續2次開罰,各新台幣4萬元。
許男不服第2次裁罰指他「仍未改善」,提起行政訴訟,他強調在7月間就已搬家,可能是鄰居或其他人,把雜物推到他家門口,雜物與他無關。
法官調查發現,8月7日的會勘照片顯示,堆置的雜物有紅色塑膠小腳凳一張、鞋一雙、棋桌一張、塑膠籃一個及鋁窗一扇,雖看起來有些雜亂,但堆置的數量不多,體積不大,且有沿著大門及牆壁放置,依一般社會通念明顯未達到「妨礙出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會勘結果文件顯示「經現場勘查,共同走道上仍有雜物」,並未詢問許男雜物是誰放的,且依照管理費繳費單收據,許男在7月至12月間是「空屋半價」,認定許男7月之後沒住屋,應是事實,因此判許男勝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