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質疑辜仲諒基金會董座適格性 中信金:非管轄公司
中信金控21日舉行股東常會,股東關切紅火案是否損及公司利益,並質疑涉案的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及中信金行政長張明田的職務適格性。對此,中信金表示,紅火案所有獲利都在公司,沒有損及股東權益。至於人事問題,張明田部分,短期會有一個結果,辜仲諒部分,因基金會非中信金旗下公司,無法干預。
中信金21日在圓山飯店召開股東會,今年是已故中信金董事長辜濓松過世後首度召開股東會,由董事長顏文隆首度擔綱主持。不過,由於日前紅火案二審宣判,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遭重判9年8個月及罰金2億元,前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被判8年,而辜仲諒目前是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張明田則是中信金行政長,有小股東關切紅火案是否損及公司利益,也質疑辜仲諒及張明田的職務適格性。
對於人事部分,中信金表示,張明田是否適合擔任行政長,短期內會有一個結果。不過,目前還未收到法院判決書,而且中信金仍相信員工的清白。
至於辜仲諒部分,中信金表示,中信銀與慈善基金會,除成立之初中信銀捐贈基金款項,還有每年的捐款,兩者只有存款關係,而且慈善基金會也並非中信金的子公司或孫公司,因此,無法干預。
有關小股東關切紅火案是否損及公司利益,中信金也說明,根據外部律師及會計師調查,紅火公司確為中信金控的特殊目的公司(SPV),當初中信銀以市價出售結構債予紅火公司獲利1108萬美元‘約新台幣3億元,而紅火公司將贖回結構債的獲利2090萬美元、約新台幣7億元匯回中信金控體系,中信金控大股東也依主管機關要求另行墊付3047萬美元、約新台幣10億元給中信金體系,中信金體系在這項交易案中合計獲利6245萬美元、約新台幣20億元,公司只有獲利並沒有損害,因此,也無求償問題。
此外,中信金也強調,依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認定紅火公司非屬中信金控體系,也因此,紅火公司盈餘即非屬中信金控體系,中信金控必須證明公司確實有相關損害,才能向相關人士求償。
不過,中信金說,細查此案交易過程,當初結構債是以市價出售予紅火公司,中信金也未有損害,而紅火公司為贖回結構債而大量拋售兆豐金控股票,也降低中信金購買兆豐金控持股的成本,即使紅火公司有獲利,也難說是中信金的損害。如此一來,目前保留在中信金控體系約新台幣17億元的獲利,恐即無法律上的依據,公司當局對此將盡力與相關人士協商,以確保繼續保有這筆利益。
不過,中信金表示,近期委請外部律師與會計師再啟調查,依據「損益的最終歸屬」等諸多證據綜合判斷,認為紅火公司確為中信金體系的SP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