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金:公告本公司102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2/06/21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李紀珠/董事(2)簡鴻文/董事(3)邱顯比/獨立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營業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贊成權數6,353,200,936權,占表決時出席權數82.766%,反對權數31,366,096權,占表決時出席權數0.409%,棄權權數1,291,541,494權,占表決時出席權數16.825%,本案經表決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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