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30多歲的簡男在台北巿政府擔任臨時約聘司機,他在民國99年5月13日上午約7時到班,看到1名智能障礙的女清潔員行經電梯旁又四下無人,先接近女方表明愛意,進而親吻臉頰,再藉故請女方清掃辦公室座位,將女方拉近辦公室內。
判決書表示,簡男發現女方在過程中均未掙扎脫逃,解開女方衣褲,舌舔胸部並以手指性侵得逞。女方事後向就業服務人員及清潔公司雇主告知並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期間,簡男表示,他沒有性功能,不會性侵女方,但法官審酌簡男犯行是以手指插入及舔胸方式,並非以性器性侵,縱使簡男所述為實,無妨犯罪遂行。
一審法官認定,被害人不知抗拒是肇因於自身的心智缺陷,簡男涉犯乘機性交罪,判簡男有期徒刑4年,全案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