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行為不檢教師可再任教

立報/本報訊
13 年前
【記者黃文鈴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日召開臨時會,審議《教師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會中決議,行為不檢的教師除了情節重大者,至多4年後可回聘。

《教師法》第14條就教師聘任後,得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行為加以規定。現行《教師法》第14條第7款明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便禁止該教師終身再任教職。後經大法官釋憲後,上述條文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應考量教師犯錯後自新機會。

會中達成協議,原先第8款規定改成「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且尚未痊癒者」,得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此外,修正條文也針對教師行為不檢的處分,訂立第12款「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得以做出上述處分。

對於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比例,會中將現行法條修正為第13款第2項當教師有性侵害、行為不檢或教學不力的情事時,「應經教評會委員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2/3審議通過。」若有行為不檢、經教評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部政務次長陳益興表示,教師行為不檢、違反法律的樣態很多,情節也輕重不一,包括婚外情、師生戀等,將交由教評會認定。至於性騷擾、性侵害與體罰並造成學生身心嚴重傷害的教師,陳益興表示,基於教育基本法規定零體罰,將維持原規定,不得以再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