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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劃法修法 應顧及分配正義

立報/本報訊 2013.06.20 00:00
【記者李宜霖台北報導】中央政府為落實社會福利為地方自治事項,並且給予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自90年起從過去內政部逐案逐項補助,改由主計處用一般性補助款方式,整筆撥付。目前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正於立法院審議中,《財劃法》匡列的一般性補助款,包括社會福利、教育、基本建設等3項預算,社福團體20日召開財劃法座談會,憂心社會福利的分配正義。

窮縣越窮 富縣越富

每年主計處會先匡列年度設算金額,再利用設算公式分配給各縣市,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秘書長孫一信表示,行政院的設算匡列總額成長相當有限,有錢的縣市福利增加的速度快,相對的分配也比較多,窮縣的預算及需求有增加趨勢,但中央補助款維持不變。設算公式的不合理,導致窮縣越窮,富縣愈富。

孫一信憂心,新的《財劃法》中,一般補助款有可能減半,但教育經費有《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保障,可能會再砍社會福利、基本建設補助款,對於各縣市社福經費將是一大打擊。

社福優先順序錯亂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秘書長王榮璋表示,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從民國90年開始,因《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制度法》的改變後,採用設算的制度,希望地方政府能夠量入為出,考慮地方民眾的福利服務及需求的優先順序,作為施政依據,也能在財政自主跟財政紀律前提下發揮。

王榮璋感嘆,12年來對社會福利的期待並未達成,因地方政府並未發揮自律精神,有很多非法定,也就是法沒有規定的現金項目,繼續補給式發放,譬如生育津貼、老人的三節慰問金。100年審計報告特別糾正桃園縣三節慰問金發放,排擠了正常社會福利經費的支出,隔年非但沒改善,甚至加碼發放,用討好選民的方式,不斷擴大。

地方政府提供的法定福利服務項目沒按照法律規定優先完成,相反的受到壓縮,以資源限制為理由,限制需求,只編定額,年度一旦用完,就不再補助,地區的特殊需要,也無法獲得滿足。

王榮璋提到,地方政府財政能力考量下,有需求的縣市,並不一定能得到合理的財政資源跟補助,面臨《財政收支劃分法》將修訂,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政府的社會福利經費預算,應該有合理的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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