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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食品添加物 應加註內容資訊字樣

優活健康資訊網/uho新聞部 2013.06.20 00:00

(優活健康網記者謝劭廷/綜合報導)行政院衛生署於19日公告,自102年8月1日起,輸入食品添加物業者,應於進口報單之「貨品名稱」欄位加註「食品用」或「食品添加物」,以及「規格」欄位註明「批號」。

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為加強輸入業者對產品之責任,落實輸入食品添加物之查驗及產品流向之源頭管理,刻正規劃辦理增列食品添加物專屬貨品分類號列,以達食品與工業用化學品邊境分流管理之目的。

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食品添加物業者,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已公布實施,衛生署將於6個月內,要求特定類別達一定規模之食品業者即刻進行強制登錄,將優先公告食品添加物業者,應強制登錄所製造、輸入及販售的所有單方或以單方混合的複方食品添加物;且必須詳列食品添加物全成分,讓消費者查詢。

資料來源: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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