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科材料:本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解除第五屆董事或其法人代表人新增職務之競業禁止限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2/06/2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新日光能源科技(股)公司代表人,王振宇董事,劉常勇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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