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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新聞眼:數字的魔術?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爭議

立報/本報訊 2013.06.19 00:00
■施聖文

6月11日,台東縣議員提案要求對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聲請大法官解釋,針對該法案是否對於經商或政府採購,造成違反社會公義與平等之疑。這一「聲請」,也將原住民地區政府採購行為中,法令與實際狀況的落差揭露出來。

對於提案的李錦慧議員所論,除綠島鄉外台東縣皆為原住民地區,而台東原住民人數佔33.12%,在比例上是否適當,這裡當然有些統計數據的弔詭,似乎顯示台東縣所有「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1百萬元以下之採購案)皆以原住民族所屬團體、法人或個人為優先。

因此呈現一種數字的印象是:「1/3的原住民承攬全縣的採購案」。然而,實際上超過1百萬元的服務委託案,如工程、建設等技術性的招標案,卻無此限制。

再來看另外的數字的顯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歷年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註),以98年度為例全國共計7,911案件,總決標金額32億3,837萬9千元,實際上原住民廠商得標件數340件,得標金額1億2,849萬5千元,案件數佔4.2%,決標金額僅佔3.9%。從全國的數據來看,實在無法感受保障法對於原住民有造成什麼樣的巨大利益,或是所謂的「不公平」。

若是台東縣政府如公共工程委員會,將原住民廠商得標件數與金額統計出來,便可清楚看到台東縣政府實際的招標情況,似乎不需要走到聲請大法官解釋這一步。

當然《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是否有可能造成商業活動的障礙或壟斷。曾於2007年有媒體報導指出六福村遊樂園因受到關西鎮納入原住民地區,使得有關政府採購案造成六福村涉及公家機關、學校的招標案,必須優先交由原住民個人、法人或機構承包。

當時的旅行社只有一家符合這項法規,業者認為此案造成市場壟斷,造成公家機構、學校為了避開招標困擾,避免將旅遊行程安排至六福村,而減少5至7成的遊園人次,業者為此曾要脅搬離關西鎮。

此案在原民會做出解釋,認為觀光旅遊採購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就已經排除「原住民優惠之適用」,因此不受相關限制,爭議也告一段落。

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立法精神並非是一種優惠性的差別待遇,反而是符合社會公平之原則,所進行的平衡性立法。若將此法視為台東縣商業活動的障礙,拿著為求族群和諧與憲法的大帽子扣著,卻不從實際的標案狀況來審視台東縣政府的採購情況,相信都會被這些一時冒出的數據印象所蒙蔽,忽略真正實際的操作,一同跌進數字的魔術印象中。(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兼任講師)

註:公共工程電子報第24期《淺談原住民地區採購》,文中有區分出自88年度至99年度5月份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的相關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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