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說,經判讀事故遊覽車行車紀錄器,事故發生時車速達60公里,但現場速限為30公里,而車輛檔位在3檔,判定車禍是遊覽車下坡時行駛速度過快且未使用低速檔造成。
公路總局表示,確定事故主因是人為因素,也屬遊覽車公司管理不當,超速部分由警方開罰,公路總局也將依公路法罰業者9000元。
公路總局也檢討阿里山公路沿線行車安全,除請警方加強取締外,研議在沿線加設影像監視系統,監控車流,如有違規,主動移請警方開罰單。
公路總局說,經判讀事故遊覽車行車紀錄器,事故發生時車速達60公里,但現場速限為30公里,而車輛檔位在3檔,判定車禍是遊覽車下坡時行駛速度過快且未使用低速檔造成。
公路總局表示,確定事故主因是人為因素,也屬遊覽車公司管理不當,超速部分由警方開罰,公路總局也將依公路法罰業者9000元。
公路總局也檢討阿里山公路沿線行車安全,除請警方加強取締外,研議在沿線加設影像監視系統,監控車流,如有違規,主動移請警方開罰單。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