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102年6月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01年度盈餘分配案,分派股東現金股利新臺幣(以下同)193,481,040元,業經董事會決議訂定102年7月10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依分派權利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每股配發0.7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未滿一元不計),發放處理費由股東自行負擔,並自102年7月31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181-1911)。三、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