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一百零一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一百零一年度盈餘中提撥新台幣78,550,000元分派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0.5元。二、本公司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茲訂定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三日為現金股利之配息基準日。三、現金股利訂於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發放。四、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