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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19 00:00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30528預定發行單位總數:922000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預定發行總數-股:9220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2000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備註-1:備註-2:備註-3: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次預定發行員工認股權總股數為922,000股,佔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比率為2.12%,對股權稀釋程度不大。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最大稀釋比率為2.12%,稀釋效果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此外,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可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對股東權益具有正面影響。限制條款之內容:詳發行辦法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法德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八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98年12月12日董事會通過)第一條、發行目的為獎勵本公司員工與提昇其向心力及對本公司之認同與參與,並為吸收及留用優秀人才為本公司服務,以達創造本公司與股東最高利益之目的,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發行及發行期間於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第三條、履約方式員工認股權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第四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被授予認股權之員工及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同意核定之。第五條、發行總數發行總單位數1,000,000單位,得一次或分次發行。每單位認股權憑證有依本辦法相關約定認購本公司普通股壹股之權利。第六條、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每股訂為新台幣壹拾元整。(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可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自授予日起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2.認股權憑證授與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計算至個位數,個位數以下完全捨去):屆滿1年20%,屆滿2年40%,屆滿3年60%,屆滿4年80%,屆滿5年100%。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工作績效明顯低落或經公司開除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不含經公司開除者),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就可行使之部分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4.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於本公司公開發行後,若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具超過百分之五十表決權之被投資公司之員工,其已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5.其他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六)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認股價格得經董事會決議依實際狀況合理調整之。第八條、行使認股權程式(一)認股權人除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向本公司承辦單位或委託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行使認股權利的申請。(二)承辦單位審核行使員工認股權的員工是否符合行使認股條件與並核對認股股數,確認無誤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員工收到繳款通知後,應於2個營業日內將認購股款匯入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內,並將匯款單影本交付予財務部門。(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認股人所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若本公司於員工開始行使認股權時已屬股票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則依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四)本公司考量實際認股權憑證累積執行狀況,由董事會決議訂定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五)認購後之權利義務:認購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份相同。第九條、保密及處分限制(一)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重大過失時,公司有權立即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或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第十條、終止之規定因發生下列重大原因以致本辦法無法適用時,經董事會通過後終止本辦法,若需報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時,則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本辦法。(一)中華民國政府相關法令修正,或(二)本公司辦理減資、分割成二家以上之獨立公司、因合併而為消滅之公司,或(三)其他足以影響本辦法存在之重大因素。第十一條、實施細則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認股權人。第十二條、附則(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後生效,修改時亦同;若需報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時,則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司解釋辦理。============================================================================法德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101年5月10日董事會通過)第一條、發行目的為獎勵本公司員工與提昇其向心力及對本公司之認同與參與,並為吸收及留用優秀人才為本公司服務,以達創造本公司與股東最高利益之目的,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發行及發行期間於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第三條、履約方式員工認股權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第四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被授予認股權之員工及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同意核定之。第五條、發行總數發行總單位數1,000,000單位,得一次或分次發行。每單位認股權憑證有依本辦法相關約定認購本公司普通股壹股之權利。第六條、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每股訂為新台幣肆拾元整。(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可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自授予日起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2.認股權憑證授與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計算至個位數,個位數以下完全捨去):屆滿1年20%,屆滿2年40%,屆滿3年60%,屆滿4年80%,屆滿5年100%。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工作績效明顯低落或經公司開除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不含經公司開除者),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就可行使之部分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4.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若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具超過百分之五十表決權之被投資公司之員工,其已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5.其他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六)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認股價格得經董事會決議依實際狀況合理調整之。第八條、行使認股權程式(一)認股權人除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向本公司承辦單位或委託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行使認股權利的申請。(二)承辦單位審核行使員工認股權的員工是否符合行使認股條件與並核對認股股數,確認無誤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員工收到繳款通知後,應於指定期限內將認購股款匯入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內,並將匯款單影本交付予股務部門。(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認股人所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若本公司於員工開始行使認股權時已屬股票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則依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四)本公司考量實際認股權憑證累積執行狀況,由董事會決議訂定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五)認購後之權利義務:認購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份相同。第九條、保密及處分限制(一)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重大過失時,公司有權立即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或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第十條、終止之規定因發生下列重大原因以致本辦法無法適用時,經董事會通過後終止本辦法,若需報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時,則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本辦法。(一)中華民國政府相關法令修正,或(二)本公司辦理減資、分割成二家以上之獨立公司、因合併而為消滅之公司,或(三)其他足以影響本辦法存在之重大因素。第十一條、實施細則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認股權人。第十二條、附則(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後生效,修改時亦同;若需報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時,則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司解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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