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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環保新釋令 30人中毒定罪

中央社/ 2013.06.18 00:00
(中央社台北18日電)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共同發布新版環保法規解釋,凡導致30人以上中毒或5000人以上轉移疏散的環境污染案件,均視為「嚴重污染環境」案件,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新社報導,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上午在北京共同發布上述新解釋。報導聲稱,新的解釋是「收緊環境污染犯罪刑事法網」,加大對這類行為的打擊力度,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關單位、個人的刑事責任。

報導指出,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言人孫軍工說,新版解釋界定出「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要件包括: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及有毒物質。

此外,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管道,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達一定程度,也被視為「嚴重污染環境」的要件。

這項新解釋並將污染認定標準量化,也就是上述行為導致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導致疏散、轉移民眾5000人以上;導致30人以上中毒等情形,即視為「嚴重污染環境」。

報導指出,依大陸刑法,違反法令規定導致「嚴重污染環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或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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