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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債權控管失當 糾正金管會

中央社/ 2013.06.18 00:00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8日電)監察院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沒有訂定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控管機制,影響民眾權益,今天糾正金管會。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李復甸提案,糾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李復甸受訪指出,前台鳳集團總裁黃宗宏向監察院陳情指,向新光保險公司借錢,新光保險後來將黃宗宏的債權,打包便宜賣給資產管理公司。

李復甸認為,人壽保險業標售不良債權過程,金管會要有一定監督,包括如何估價,金管會也應該要有管理方法,以台鳳此案為例,不良債權若被賤賣,對新光沒有好處、對黃宗宏也沒好處,中間還可能滋生弊端。

糾正案文指出,金管會89年公布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新法,雖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業務機構的不良債權,訂有相關管理規範;但至今對於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的相關售後規範,沒有建立合理妥當及有效控管機制,影響民眾權益,未盡主管機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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