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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國道計程收費有法源

中央社/ 2013.06.18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8日電)立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公路法部分條文,國道計程收費實施「免費里程」有法源,主管機關得依政策需求訂差別費率。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中午通過修正公路法部分條文,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等相關機構檢討現行道路分級,1年內完成道路分級,符合一般認知與台灣現況。

民進黨籍立委李昆澤表示,這是公路法民國48年實施後近10年來第一次大修,除配合縣市改制修正原有縣道、鄉道名稱外,增訂公路通行費「減徵」與訂定「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他說,這是因應國道計程收費後,實施「免費里程」政策以及計程收費方式訂定不同費率,賦予法律授權,由主管機關依政策需求訂定收費方式。

公路法第24條增訂「減徵」兩字,並規定通行費費率的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照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公路法第38條增列將公路及市區客運應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障礙設施、設備,列為申請汽車客運業經營審核的要件,保障身障者使用的權益。

公路法第47條增訂汽車運輸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的駕駛人,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李昆澤說,因應近年遊覽車意外事故增加,尤其去年發生太魯閣韓國團翻車案,肇事原因就是司機未領有職業大客車駕照,不熟悉駕駛所致。遊覽車屬於特許行業,撤銷營業執照是非常嚴重的處罰,希望藉此可以改善並提升遊覽車行車安全。

另外,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執行路檢聯合稽查業務時,常遭大客車、遊覽車和砂石車業者惡意相向,公路法第57條新增路檢聯稽人員採取必要及保護措施,慰問金也比照執行勤務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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