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載女同學一程 男險成馬伕

自由時報/
13 年前
女同學賣淫 他被起訴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王姓男子受吳姓女子請託,載她外出辦事,王男以吳女為其國中同學而答應,沒想到吳女卻從事性交易被警方逮捕。檢警認為王男為「馬伕」而將他起訴,但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以王男只將吳女載到路旁,並非直接載到飯店,顯見他不知道吳女去賣淫,判處他無罪。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和吳姓女子為國中同學,去年7月間,吳女拜託王男幫忙載她外出辦事,並將買飲料及請吃消夜來答謝,王男不疑有他,載著吳女前往西屯區一帶,同行的還有王男的柯姓女友,也要順路一起去寵物店買「貓沙」。

抵達之後,吳女自行下車,並表示將到附近辦點事,要王男及柯女在車內等待20分鐘。不久之後,警方帶著吳女回來找王男,指稱吳女到附近一家飯店賣淫,而王男是載她前去從事色情交易的「馬伕」。在警局訊問時,王男不知道「馬伕」為色情交易的共犯,以為只是司機的代名詞,也坦承自己是「馬伕」。

載女友同車 還他清白

檢方依妨害風化罪嫌將王男起訴,一審判處他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王男指稱自己與吳女為國中同學,是受其所託而順路載她去辦事,但不知道吳女是去賣淫,而且也不是將她載到旅館,是停在附近的路邊。吳女出庭作證時也承認是拜託王男幫忙,但未告知是去賣淫,車上還有王男的女友在場,更不可能表明自己是要去賣淫。

法官審理後,認為王男並非將吳女直接載到飯店,顯見他不知道吳女前去賣淫,因而駁回檢方上訴,仍然判處王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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