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仍不服 下一步將聲請釋憲
中華電信九十四年八月間民營化,在民營化前,交通部、中華電信就分別通知中華電信及其所屬的國際電信分公司、台灣北區、中區、南區各電信分公司、電信訓練所、電信研究所、數據通信分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等單位,辦理中華電信民營化後繼續留用人員,並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辦理保留月退休金或核給年資結算金。
但此舉引起反彈,交通部、中華電信所屬機關員工一萬五千多人認為,在民營化前,他們是依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的公務員,即使經過釋股而民營化,但釋股是出售公有財產的私法行為,不應該因為轉調而失去公務員身分,仍應有公務員享有的權益和保障。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在民營化前,告訴人員工中,有一萬四千多名已同意隨同移轉的留用人員,因此中華電信於九十四年八月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結算年資,或者就民營化前的年資核定退休,而已無公務員身分。
此外,就鍾姓員工等七百五十三人部分,在八十七年至九十年間,已經依中華電信公司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應屬於依意願選擇終止公務員身分關係;因此昨判該一萬五千多人敗訴定讞。
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朱傳炳表示,當年中華電信公司只憑一紙確認書,就剝奪了一萬五千多名員工公務員資格,員工都是無奈辦理年資結算及退休,過程極為草率,最高行政法院雖然判工會敗訴定讞,工會仍不服,下一步將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