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發生日起始日:20130802事實發生日終止日:20130802發生緣由:依介面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因應措施:(一)、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債券)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100年2月20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104年12月10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新台幣壹億貳仟萬元(原發行總額之10%)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十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二)、另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三)、轉換公司債收回期間:102年7月1日至102年8月1日(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2年8月1日(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2年8月2日(六)、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2年7月1日(七)、債券收回價款發放日期:102年8月8日(八)、債券收回手續:本公司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公司債收回, 貴債權人可於受理開始日前一個營業日(102年6月28日)起至收回截止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02年7月31日)止攜帶(1)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辦理債券收回手續,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事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九)、本公司依本辦法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臺幣100,000元,並統一於102年8月8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十)、若債券持有人未於受理收回期間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目前為每股新台幣76.7元),以債券收回基準日(102年8月1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本債券亦將於102年8月2日起終止上櫃買賣。(十一)、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1)、地址:100-08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2)、電話:(02)2181-1911現行已流通在外證券總額:0受影響之證券種類:轉(交)換公司債受影響之證券期別:1受影響之證券券別:對債權人之可能影響:其他應敘明事項:無公告類型:債券行使收回權債券代碼:35841票面利率:0.00000本次利率重設日期:0下次利率重設日期:0債息對照表:本月底發行餘額:0本月發行餘額變動日期:0償還本金金額:0付息:0下櫃日期:0評等種類:評等機構:信用評等等級:評等日期:0原因: